近日,宁夏银川召开智能水表听证会,在现场,除了大多数同意的声音外,还有一位听证代表和一位旁听代表不同意此次居民用水价格调整。其焦点集中在智能水表改造费用不应摊入水费定价中。
《银川市居民用自来水价格调整听证方案》中写到,“此次调价包含居民智能化水表改造费用0.16元/立方米。”据悉,银川市目前居民水表以普通机械表为主,跑冒滴漏现象较为严重,阶梯水价政策落实不到位,影响到阶梯水价的费用结算。为提高计量精度,降低供水漏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银川市三区现有居民50万只水表进行智能化改造,从2017年至2020年,分四期将全部水表更换为智能物联网水表。
对此,银川市消费者协会代表提出质疑:“现场主持人介绍了0.16元的测算依据是用一只智能水表的价格238元乘以50万只,再与用水总量通过一个计算方法得出每户居民用6年的时间可以摊销完一只智能水表的价格,那么我们是不是就可以理解为,消费者用6年时间分期付款购买了这只智能水表?”
然而,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消费者对水表不具有所有权,就水表的实际权利行使状态而言,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都在供水方,“谁对水表有所有权,就应由谁来维护和更新。”该代表称。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智能水表无论是以一次性付费的方式还是以分期付款方式卖给消费者都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此次核算智能水表的改造费用的问题就出在没有将这笔费用统一核算到企业的成本中。这位代表认为:“水表的所有权归供水企业,购买什么样的水表是供水企业与水表销售企业之间的事,与消费者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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